2012年8月7日 星期二

利菁隱私遭洩 衛生署將調查懲處相關醫師


聯合報2010/01/27利菁律師譴責周刊報導
【聯合報╱記者王雅蘭/即時報導】針對壹周刊報導有醫生在台中醫師公會期刊上,公開利菁變性真相,內文詳述利菁變性過程,指她曾做過陰道重整手術,和利菁稱自 己是「雙性人」說法有出入。利菁委託律師李文中譴責該醫師罪大惡極、不道德,呼籲主管機關究責,並表示對該名醫生、醫師公會與周刊保留法律追訴權。
利菁昨天如常錄「鑽石夜總會」,但經紀公司要求台視禁止記者進棚採訪,據知今天利菁化妝、主持一切如常,情緒看起來還好,律師李文中表示利菁早上大哭一場,後來接到許多朋友、粉絲的支持鼓勵,讓她感到安慰,於是擦去眼淚,繼續回到工作崗位。
NOWNEWS 2010/01/27利菁隱私遭洩 衛生署將調查懲處相關醫師
醫師公會期刊,揭利菁變性。(圖/資料畫面)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從購物天后轉戰演藝圈的利菁「變性」隱私,在6年前遭到揭發即引起譁然,而曾幫她操刀的醫師張啟中日前卻在醫師公會期刊上,揭露利菁「由男變女」的始末,經週刊報導後,醫師公會在網站上移除內文。衛生署指出,「張啟中洩露病人隱私,將要開罰。」
對於揭發利菁性別而引起軒然大波,張啟中27日出面澄清,「我們公會裡面的刊物,我們都是這樣啊,一切都可以分享。」在台中醫師公會第59期期刊,他所寫的一篇文章第三段,29年前一則變性手術的故事,寫著「台中一名鎮長帶兒子來看病,堅持要做變性手術,但當時台灣還沒通過,所以轉介他到新加坡,也把男性第二性徵喉結割掉,手術後,她回到我的診所,繼續做重整手術。」
字字句句本來是和同業分享,幫助病人由男轉女的案例,但文章最後一句,患者主動出書《歷經過去,利菁未來》,指名道姓病例當事人就是利菁,等於揭發病人隱私,而且也戳破利菁對外聲稱,自己是雙性而非變性的說法。
對於此爭議作法,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表示,張啟中的作為,違法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也違反醫師法第23條「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王宗曦表示,依醫療法的相關罰則,主管機關可處罰張啟中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依照醫師法的罰則,則可罰210萬元,並可連帶懲處醫療機構負責人;如果按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秘密罪,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衛生署醫事處28日將發函台中市衛生局介入調查,請台中市衛生局依法執法。

轉自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945

註:洪任諭(pcman)擅自張貼病人病歷於公開網站(臉書)、洩漏病人隱私一案,衛生署並未對其開罰,而以不相關他案處理過程回覆,意圖幫忙吃案,罔顧病患權益,令人遺憾。

Email通知病人到診 恐洩露病人隱私

Email通知病人到診 恐洩露病人隱私

【台灣醒報記者魏敦華綜合報導】英國有不少家庭醫生在透過電子郵件聯絡病患時,常因一時疏忽,導致該社區所有人都能看到郵件內容。英國資訊處長辦公室表示,這是很嚴重的情況,希望醫生能更小心看待,否則他們將行使公權力介入調查。
而英國的醫務防護工會最近也接到許多醫師會員求助,希望該公會可以提供建議,避免因發送電子郵件洩漏醫療機密資訊。
英國目前的家庭醫師已經社區化,一個區域的病人都是由少數幾位醫生負責,而在科技的支持下,醫生漸漸都用電子郵件聯絡病患,安排診療時間。但醫生若 不謹慎處理這些郵件,可能會把病人個人專屬的資訊,發送給他郵件名單中的所有人,無意中揭露該名病患隱私,並且公開其電子郵件信箱。
醫務防護工會的一名會員Carol Chu醫師表示這是一種三重資訊滲透:病人的電子郵件,病人的患病,以及病人所患何病。
她進一步表示:「也許這些郵件不會讓其他人知道你到底得了甚麼病,但是會引起猜測,例如接受增加免疫系統的注射治療時,會讓人聯想到降低免疫力的疾病,如癌症以及愛滋病等,而這些病患通常不會想讓人知道。」
英國資訊處針對此一情形表示,家庭醫師在享受科技所帶來的職務便利時,應小心處理自己手頭上的資訊;若因為密件副本等疏忽而造成他人的傷害或是不 便,在通報後當局將會行使公權力介入調查。醫務防護工會也表示,雖然電子郵件省去許多時間以及步驟,但人為疏失風險還是很高,不得不注意。 

轉自網路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email%E9%80%9A%E7%9F%A5%E7%97%85%E4%BA%BA%E5%88%B0%E8%A8%BA-%E6%81%90%E6%B4%A9%E9%9C%B2%E7%97%85%E4%BA%BA%E9%9A%B1%E7%A7%81-035100668.html

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保護病人隱私,看診更安心


保護病人隱私,看診更安心

楊梅天成醫院護理部 古明琇護理長

近來「病人隱私」日益受到醫療界的重視,服務品質是不分等級,從事病人照護,更沒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之區分。隨著民眾對醫療照護的認識,醫療品質的重點,是確保病人在安全隱私的情況下,依其需求適時提供合乎標準與適當的照護。
本院對於確保病人隱私,採取之措施如下:
一、於門診執行醫療業務時,醫護人員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二、與病人作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診療行為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要考量到環境及個人隱私之保護。
三、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在場;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
四、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設計;且診間入口有門隔開,提供確保病人隱私環境。
五、進行檢查及處置場所,有布簾隔開,檢查台備有被單、治療巾。
六、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故本院婦科內診台備有「婦科裙」,提供穿著長褲婦女使用。
七、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會依病人及處置需要,安排適當醫事人員陪同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
八、於診間呼喚病人時,為顧慮其權利及尊嚴,以『○先生、○小姐/女士』稱呼;候診區就診名單之公布,以「林○美」方式呈現,儘量不呈現全名為原則。
九、門診有實(見)習學生在旁,會事先充分告知病人;且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會徵得病人之同意。

病人隱私之維護是仰賴醫護人員、病人及家屬大家一起來共同推廣促進,透過上述措施,希望在民眾進行各種診療時,能給予就診隱私之維護,讓民眾更安心就診。

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病人隱私隨處丟? 國軍左營醫院病歷棄置路旁

病人隱私隨處丟? 國軍左營醫院病歷棄置路旁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醫院內部資料竟然在路邊隨處可撿?高雄市盧先生在住家附近撿到一個大塑膠袋,打開來看竟然是國軍左營醫院的病歷資料,包括心電圖、批價單都有,雖然大部分都被裁切成碎紙,但仔細拼湊還是看得到內容,病人的隱私安全堪憂。

盧先生在住家的轉角撿到了一個大塑膠袋,好奇打開來一看,沒想到居然是來自國軍左營醫院的診章,拼湊後更發現心電圖、批價單和藥劑量表,雖然病人的名字、身分證字號都被切碎,但屬於病人隱私的資料,怎麼會隨便出現在馬路旁?

盧先生表示:「我就想說怎麼會有這種東西,如果外流的話,醫院是不是管理上有疏失。」

盧先生質疑,醫院對於這些原本應該要銷毀的文件怎麼處理的這麼草率,根據衛生局規定的病歷作廢流程規定,相關病例需保存7年以上才能銷毀,且需先知會衛生局後才可自行絞碎,或運往送焚化爐處理

衛生局介入調查後發現,雖然初步認定這些資料沒有洩漏病人隱私,但這屬於醫院內部的文件,被隨意被丟棄在路邊仍然不妥,民眾也難免擔心自己的病歷資料,會不會哪天也大剌剌的出現在馬路邊,任人翻閱。

轉自http://www.nownews.com/2008/01/24/327-2221892.htm

病歷隱私相關法規

病歷隱私相關法規

1、醫療法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
2、醫事人員相關法規
2-1-1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醫師法第23條)
2-1-2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醫師法第22條)
2-1-3前屬醫師法第 22 條所稱「有關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係指衛生、治安、司法或司法警察等機關(91.7.7修正為第六條,本法第22條所稱有關機關,係指衛 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是以醫師除對上開機關之詢問或委託鑑定,有依法陳述或報告之義務外,並無對第三者提供病情資料之義務。又同法第 23 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即前揭醫師法第 22 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揆其規定意旨,蓋恐醫師任意提供病人資料予第三者,有侵犯病人隱私權之虞。是以醫師若在病人同意情 況下,將病情資料提供該特定第三者,自難謂無故洩漏病人秘密。綜上所述,倘醫師及病人均同意將病情資料提供第三者知悉,應無違反法令之可言。(衛生署 75.4.2 衛署醫字第 578914 號函)

轉自http://www.ntuh.gov.tw/mim/NTUH_bee%E9%99%A2%E5%A4%96/law.html

 

醫師為病人保密,無公私場合之分

醫師為病人保密,無公私場合之分
文 / 許文德 【台灣法律網】

【不論媒體如何作業 醫師都不該洩露病歷】

拜 讀林靜芸醫師有關病人隱私權討論的說明(時論廣場 10月21日),本人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林醫師雖表示,「本人一向主張病人以及任何人的隱私皆應受保護」,但公然在電子媒體及自傳體的「雕琢人生」一書 中,暢談前總統李登輝夫人割除眼袋整容秘密的又是誰?林醫師以為大家都忘了嗎?

其次,林醫師表示,她因記者攝影機的紅燈已熄,遂以為沒 在錄影,才會在「聊天」的狀況下,繼續進行有關朱女士整容密史的談話,這樣的陳述如果屬實,莫非表示只要沒有攝影機,就可以任意洩漏病人的秘密?林醫師若 非誤解「隱私」及「洩漏病歷」的定義,就是患了國人常見的「私下搬弄是非,背後論人長短」的毛病,而無論出於何者,醫師將病人的隱私拿來當作聊天的題材, 不論是跟至親的父母、子女、配偶聊天,或是手上提著攝影機的媒體記者,都同樣觸犯洩漏病人隱私的大忌。

朱婉清女士雖是爭議性頗高的人 物,深夜離奇赴美更增加其可議性,但朱女士的整容病歷,卻絕對與這一切全然無關,她到底做過什麼手術,連檢察官也無權過問,林醫師卻將手術的次數、部位及 收費全盤在媒體披露,雖可滿足閱聽大眾的好奇心,也讓林醫師趁機出風頭兼免費廣告,但就醫師的職業道德或醫師法及醫療法而言,醫師都不該如此。

何 況,林醫師只為朱婉清整過「一次容」,卻對著鏡頭巨細靡遺地述說「朱婉清打過小針美容、割過雙眼皮、鼻子隆了無數次、還磨了骨頭」,並將施術的醫院逐一點 名,除了林醫師的診所,還包括「新光、國泰、忠孝、長庚等醫院」,並謂「只要這些醫院願意配合,一大堆病歷很容易就可以調出來」,言下之意,只要醫院願意 配合,朱女士的一切病歷就能任意曝光。

然而依據醫師法第23條「醫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及醫療法第49條「醫 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的規定,顯然不是「只要醫院願意配合」,醫師就可以讓病人的病歷任意曝光,林醫師明顯觸犯 上述兩法的規定,其中醫師法並無具體罰則,但醫療法第77條則訂有「違反醫療法49條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則,因此,台北市衛生局顯然應 對此一聳動的違規洩密行為有所行動,以正視聽並資警惕。

縱使衛生局不知此事或不願懲處,而讓林醫師省下一筆罰鍰,但不任意在背後論人長短與隱私,不正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更何況在法律及道義上都有責任為病人保密的醫師?林醫師的投書雖有所「說明」,但內容卻顯然與其作為悖離,而令人不得不懷疑其道歉的誠意。

轉自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88,&job_id=5453&article_category_id=299&article_id=5416

林政誠洩漏孫仲瑜減重 被罰20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8/today-life8.htm
林政誠洩漏孫仲瑜減重   被罰20萬
(記者林相美)

減重醫師林政誠日前向媒體披露孫仲瑜減重情形,台北市衛生局昨天以洩漏病人隱私、違反醫師法為由,對林政誠處以最重罰10萬元,同時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可能處分包括警告、上課、停業一個月至一年,最嚴重可撤銷醫師證書。

另外,林政誠執業的診所藉由媒體採訪,示範醫療技術,明顯是宣傳廣告,違反醫療法86條;機構負責人未善盡督導責任,違反醫療法57條,各處5萬元罰款。
林政誠昨天原本喊冤說,自己是被動受訪,已公開道歉,將提起訴願;稍晚改口說:「欣然接受。」
北市醫師洩漏病人隱私遭罰的前例是民國94年精神科醫師陳國華,洩漏已故藝人倪敏然的病情,遭處2萬元罰款,同年陳也自殺身亡。

轉自http://mypaper.pchome.com.tw/pass4/post/132037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