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病人隱私隨處丟? 國軍左營醫院病歷棄置路旁

病人隱私隨處丟? 國軍左營醫院病歷棄置路旁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醫院內部資料竟然在路邊隨處可撿?高雄市盧先生在住家附近撿到一個大塑膠袋,打開來看竟然是國軍左營醫院的病歷資料,包括心電圖、批價單都有,雖然大部分都被裁切成碎紙,但仔細拼湊還是看得到內容,病人的隱私安全堪憂。

盧先生在住家的轉角撿到了一個大塑膠袋,好奇打開來一看,沒想到居然是來自國軍左營醫院的診章,拼湊後更發現心電圖、批價單和藥劑量表,雖然病人的名字、身分證字號都被切碎,但屬於病人隱私的資料,怎麼會隨便出現在馬路旁?

盧先生表示:「我就想說怎麼會有這種東西,如果外流的話,醫院是不是管理上有疏失。」

盧先生質疑,醫院對於這些原本應該要銷毀的文件怎麼處理的這麼草率,根據衛生局規定的病歷作廢流程規定,相關病例需保存7年以上才能銷毀,且需先知會衛生局後才可自行絞碎,或運往送焚化爐處理

衛生局介入調查後發現,雖然初步認定這些資料沒有洩漏病人隱私,但這屬於醫院內部的文件,被隨意被丟棄在路邊仍然不妥,民眾也難免擔心自己的病歷資料,會不會哪天也大剌剌的出現在馬路邊,任人翻閱。

轉自http://www.nownews.com/2008/01/24/327-2221892.htm

病歷隱私相關法規

病歷隱私相關法規

1、醫療法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
2、醫事人員相關法規
2-1-1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醫師法第23條)
2-1-2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醫師法第22條)
2-1-3前屬醫師法第 22 條所稱「有關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係指衛生、治安、司法或司法警察等機關(91.7.7修正為第六條,本法第22條所稱有關機關,係指衛 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是以醫師除對上開機關之詢問或委託鑑定,有依法陳述或報告之義務外,並無對第三者提供病情資料之義務。又同法第 23 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即前揭醫師法第 22 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揆其規定意旨,蓋恐醫師任意提供病人資料予第三者,有侵犯病人隱私權之虞。是以醫師若在病人同意情 況下,將病情資料提供該特定第三者,自難謂無故洩漏病人秘密。綜上所述,倘醫師及病人均同意將病情資料提供第三者知悉,應無違反法令之可言。(衛生署 75.4.2 衛署醫字第 578914 號函)

轉自http://www.ntuh.gov.tw/mim/NTUH_bee%E9%99%A2%E5%A4%96/law.html

 

醫師為病人保密,無公私場合之分

醫師為病人保密,無公私場合之分
文 / 許文德 【台灣法律網】

【不論媒體如何作業 醫師都不該洩露病歷】

拜 讀林靜芸醫師有關病人隱私權討論的說明(時論廣場 10月21日),本人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林醫師雖表示,「本人一向主張病人以及任何人的隱私皆應受保護」,但公然在電子媒體及自傳體的「雕琢人生」一書 中,暢談前總統李登輝夫人割除眼袋整容秘密的又是誰?林醫師以為大家都忘了嗎?

其次,林醫師表示,她因記者攝影機的紅燈已熄,遂以為沒 在錄影,才會在「聊天」的狀況下,繼續進行有關朱女士整容密史的談話,這樣的陳述如果屬實,莫非表示只要沒有攝影機,就可以任意洩漏病人的秘密?林醫師若 非誤解「隱私」及「洩漏病歷」的定義,就是患了國人常見的「私下搬弄是非,背後論人長短」的毛病,而無論出於何者,醫師將病人的隱私拿來當作聊天的題材, 不論是跟至親的父母、子女、配偶聊天,或是手上提著攝影機的媒體記者,都同樣觸犯洩漏病人隱私的大忌。

朱婉清女士雖是爭議性頗高的人 物,深夜離奇赴美更增加其可議性,但朱女士的整容病歷,卻絕對與這一切全然無關,她到底做過什麼手術,連檢察官也無權過問,林醫師卻將手術的次數、部位及 收費全盤在媒體披露,雖可滿足閱聽大眾的好奇心,也讓林醫師趁機出風頭兼免費廣告,但就醫師的職業道德或醫師法及醫療法而言,醫師都不該如此。

何 況,林醫師只為朱婉清整過「一次容」,卻對著鏡頭巨細靡遺地述說「朱婉清打過小針美容、割過雙眼皮、鼻子隆了無數次、還磨了骨頭」,並將施術的醫院逐一點 名,除了林醫師的診所,還包括「新光、國泰、忠孝、長庚等醫院」,並謂「只要這些醫院願意配合,一大堆病歷很容易就可以調出來」,言下之意,只要醫院願意 配合,朱女士的一切病歷就能任意曝光。

然而依據醫師法第23條「醫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及醫療法第49條「醫 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的規定,顯然不是「只要醫院願意配合」,醫師就可以讓病人的病歷任意曝光,林醫師明顯觸犯 上述兩法的規定,其中醫師法並無具體罰則,但醫療法第77條則訂有「違反醫療法49條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則,因此,台北市衛生局顯然應 對此一聳動的違規洩密行為有所行動,以正視聽並資警惕。

縱使衛生局不知此事或不願懲處,而讓林醫師省下一筆罰鍰,但不任意在背後論人長短與隱私,不正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更何況在法律及道義上都有責任為病人保密的醫師?林醫師的投書雖有所「說明」,但內容卻顯然與其作為悖離,而令人不得不懷疑其道歉的誠意。

轉自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88,&job_id=5453&article_category_id=299&article_id=5416

林政誠洩漏孫仲瑜減重 被罰20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8/today-life8.htm
林政誠洩漏孫仲瑜減重   被罰20萬
(記者林相美)

減重醫師林政誠日前向媒體披露孫仲瑜減重情形,台北市衛生局昨天以洩漏病人隱私、違反醫師法為由,對林政誠處以最重罰10萬元,同時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可能處分包括警告、上課、停業一個月至一年,最嚴重可撤銷醫師證書。

另外,林政誠執業的診所藉由媒體採訪,示範醫療技術,明顯是宣傳廣告,違反醫療法86條;機構負責人未善盡督導責任,違反醫療法57條,各處5萬元罰款。
林政誠昨天原本喊冤說,自己是被動受訪,已公開道歉,將提起訴願;稍晚改口說:「欣然接受。」
北市醫師洩漏病人隱私遭罰的前例是民國94年精神科醫師陳國華,洩漏已故藝人倪敏然的病情,遭處2萬元罰款,同年陳也自殺身亡。

轉自http://mypaper.pchome.com.tw/pass4/post/132037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