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病歷隱私相關法規

病歷隱私相關法規

1、醫療法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
2、醫事人員相關法規
2-1-1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醫師法第23條)
2-1-2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醫師法第22條)
2-1-3前屬醫師法第 22 條所稱「有關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係指衛生、治安、司法或司法警察等機關(91.7.7修正為第六條,本法第22條所稱有關機關,係指衛 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是以醫師除對上開機關之詢問或委託鑑定,有依法陳述或報告之義務外,並無對第三者提供病情資料之義務。又同法第 23 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即前揭醫師法第 22 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揆其規定意旨,蓋恐醫師任意提供病人資料予第三者,有侵犯病人隱私權之虞。是以醫師若在病人同意情 況下,將病情資料提供該特定第三者,自難謂無故洩漏病人秘密。綜上所述,倘醫師及病人均同意將病情資料提供第三者知悉,應無違反法令之可言。(衛生署 75.4.2 衛署醫字第 578914 號函)

轉自http://www.ntuh.gov.tw/mim/NTUH_bee%E9%99%A2%E5%A4%96/la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