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

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對於洪任諭(pcman)擅自張貼病人病歷的回覆

洪任諭擅自張貼病人病歷於公開網站上,遭搜證檢舉至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時任署長為邱文達),結果接到回覆如下:

感謝您來函針對醫療廣告業務之關心,針對 台端來函提及http://tw.myblog.yahoo.com/johnny868105-johnny/ 此業者阿瀧的幸福小館在部落格刊登MSN帳號OOOOOOO@kimo.com.進行醫療業務招攬,在MSN所敘述..早洩的問題與腎虛有關,透過他的穴道按壓可以針對腎虛問題改善.治療費用一次一千元的收費;業者所留電話0980-OOOOOO。業者對話內容都在檔案中,檔案中也顯示確實為業者MSN帳號,是否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本署業已於101年O月O日以衛署醫字第OOO號函請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進行調查,並依法查處。

以上節錄自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信箱回覆"洪任諭醫師擅自張貼病人病歷"乙案(部分以O帶過)。其回覆自始至終與洪任諭無故洩漏病人隱私一點關係也沒有。請問衛生署,為什麼要這樣回覆?洪任諭有早洩、腎虛嗎?這樣對的起醫界與台灣民眾嗎?對的起病患嗎?

請民眾慎選醫師,並抵制不尊重病患隱私權的醫師!



延伸閱讀:

在台大資工系白板上畫出清明上河圖

評論:原來在研究所的白板上畫畫,還會有新聞傳媒主動跑來採訪啊... XD 這記者應該是你自己找的吧?怎麼跟記者關係那麼好,在白板上畫畫還有記者會來採訪?建議洪任諭先生應該找媒體記者開個記者會,向上圖中被你畫糖尿病足而貼在臉書上的病人公開且正式的道歉,這樣才是一篇正面的新聞報導。

太瞎 護士謔「怎讓阿公出來」

為病患檢驗精液 轉身竟po臉書 2014年07月28日 黃子騰、石明啟╱新北報導
林口長庚醫院一名年輕女護理師,上周五接到醫師開出的急件檢驗單,要求她幫休克的男病患進行精液檢驗,女護理師接到檢驗單後,竟將檢驗單拍照上傳臉書,留言「第一次遇到好困擾,shock(休克)的病人留檢體的範圍好廣,只是……要怎麼讓阿公出來啦」。
有網友看到這則討論後痛批護理師離譜,「怎麼可以公開討論這種東西!」還指控女護理師雖未貼出患者姓名,但檢驗單出現林口長庚醫院、醫師名字及開單號碼,也有該名病患已簽署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紀錄。
 民眾看資安 最怕資料外洩
中央社 – 2013年9月27日 上午7:32 (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27日電)
根據調查,12歲以上曾經上網的民眾,7成的人在使用網路時,最擔心的資訊安全侵入損失為「個人資料/重要資料外洩」。

可以拿下蓋子再喝! 衛生署力挺6號杯蓋
使用聚苯乙烯(PS)製成6號杯蓋,遭質疑遇熱或酸會溶出苯乙烯單體,長期吃下肚恐怕會致癌;經過媒體披露後,許多業者規劃要換成5號杯蓋,但星巴克、麥當勞和肯德基仍決意不換。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科長鄭維智也護航6號杯蓋,他說,PS餐具檢測都合格,若消費者有疑慮,飲用時可將杯蓋取下。

金門醫院俏護士沐浴 遭變態狼醫師偷窺
署立金門醫院驚傳有護士遭偷窺,1名女護士日前深夜在女生宿舍沐浴時,發現隔壁有男子探頭偷窺,護士機警的立刻穿上衣服出浴室查看,發現一名男子匆忙跑出,一旁的另名女護士則以行動電話拍下側臉,隨後向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案,經查發現偷窺者疑似是台北榮民總醫院前來支援的林姓骨科醫師。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17/154163.htm

立光農工黑心貨 統一.愛之味.依蕾特被波及
聯合晚報╱記者鄭惠仁       2013.05.31 05:35 pm

衛生署升格衛生福利部 立院三讀通過
2013年05月31日23:53
立法院今天晚上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等相關法案,將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原本內政部負責的社會救助、家暴、性侵等業務,都改移交衛福部主管;衛福部下設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健保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年金局;另外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名醫洪欣瑜被爆整壞陸女鼻 推說「只是領薪水」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22/195515.htm

涉偷拍女病患私處 整形醫師洪欣瑜不起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849787.shtml


幫幫忙,別讓隱私權走光!
http://goo.gl/pQSDJ

毒澱粉誰管?衛署、環署:不是我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5月29日 下午1:10)

病房離譜示範教學 母臨終 被當活道具  2013/4/18
新聞連結請按此 http://goo.gl/h1f9D

流竄全台 查獲25公噸 粉圓、黑輪摻毒澱粉

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醫院應高度重視病人對維護隱私權的感受及態度,並致力於提供符合病人需求的護理

比較癌症病人與護理人員對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感受及態度
A Comparison of Cancer Patient s’ and Nurses’ Perception and Attitude on Maintaining Patient s’ Privacy

邱燕甘 / 吳麗珍

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是探討癌症病人及護理人員對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感受與態度,並比較兩組樣本在感受及態度的差異。研究地點為南部某醫學中心,以方便取樣法訪談155位癌症病人,男性75人、女性80人,平均年齡介於20~83歲;護理人員226人,皆為女性,年齡介於21~47歲之間。研究工具為研究者參考國內外文獻自擬而成之結構式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感受及態度量表(分為病人版及護理人員版),研究結果發現:(1)病人「經常」感受到其隱私權受到保護(M=3.99, SD=0.40),而護理人員自覺有「經常」提供病人隱私權的維護措施(M=3.63, SD=0.44);大部份的病人感受到醫師沒有在隱密的環境下與他們說明病情(M=1.92, SD=1.98)。(2)在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態度方面,病人(M=4.01, SD=0.39)和護理人員(M=4.19, SD=0.34)均同意病人隱私權應受到保護。但是病人不認為訪客到醫院探視病人必需經過護理人員的同意(M=2.53, SD=1.15)。(3)在比較維護病人隱私權感受的單題得分上,病人與護理人員對維護隱私權的感受有83%的題數有顯著性差異(t=8.236, p<.001),護理人員自覺有提供維護隱私權措施,但病人自覺隱私沒有受到保護的是「個人空間隱私」(t=2.835, p<.01);病人感受到隱私權有受到維護,但護理人員自覺沒有提供隱私權維護措施的是「資訊隱私」(t=22.165, p<.001)。(4)病人及護理人員兩者對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態度有56.2%題數有相異性,且有顯著差異(t=-4.695, p<.001),雖然護理人員高度同意應該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病人方面也顯示了對身體隱私應受到保護的高度需求(t=2.839, p<.01)及住院中可以有一個能上鎖的置物櫃來妥善保存個人所屬的物品(t=2.448, p<.05)。研究結果建議,雖然護理人員相信病人的隱私權需受到保護而且也有提供維護隱私權的措施,但是病人對於其隱私權應受到重視之處與護理人員的感受有所不同,醫院應高度重視病人對維護隱私權的感受及態度,並致力於提供符合病人需求的護理。

轉自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cdr&s=id=%22096CJU05563005%22.&searchmode=basic

2012年9月9日 星期日

病人醫療隱私(Confidentiality of Health Information)


病人醫療隱私
Confidentiality of Health Information

定義:泛指病人自初診掛號、就醫流程、診療程序等與醫事人
員互動所產生的所有健康相關資訊,包含個人基本
資料、病情主訴內容、書面文字、影像資訊等。

隱私又分主觀和客觀
- 主觀:為本人不欲為人知之事項
- 客觀:一般人立於本人立場推定其不欲人知的事項

原則上
- 對病人隱私權的保障,以主觀標準為主;
- 但在病人未為明示或默示表示時,應以客觀之秘密為輔


有精良醫術並尊重病人隱私,建立良好醫病關係

轉自 http://site.jah.org.tw/jah_rm/pdf/7_edu/3_education/2010/9904.pdf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醫師有義務對有關病人的訊息保密

病患隱私
         醫師有義務對有關病人的訊息保密,病人瞭解到醫師不會將有關自身的私人訊息洩漏出去,就可為治療關係提供信賴的基礎。倫理守則與法律都保障了病患的隱私權,然而,醫師有時有必要違反保密義務,即使沒有適用的法規,警告第三者的義務也經常勝過尊重隱私的義務。在有必要需透露資訊時,醫師應只透露為防止傷害所需的資訊,並只告訴為避免傷害有必要知情的人士。醫師應該盡可能地事先和病患討論其將違反守密義務一事,若可能,應取得病人的合作。

∮隱私權
         病患的身體狀況及病情應屬於病患自身的隱私,故基於專業倫理醫護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的病情,除非法律有所規定或為了保障公共的利益。隱私權的觀念源自於「自主」與「忠誠」的倫理原則,「自主」的意思是病人有權利決定誰可以知道他的病情;「忠誠」則指醫病之間的互信關係需要誠實與信任。然而,當個人自由的運作威脅到他人時,可以合理的加以約束。
         雖然隱私權很重要,但是當個人隱私可能會影響到他人、社會或公共利益時,就必須有所協調。病人雖有權決定如何讓其他人獲知有關自己的訊息,此權利受到「不傷害他人」義務的限制。當有傷害他人之虞時,自主原則與守密義務就不再具有優先性。以美國為例,許多州最高法庭已經裁定:醫護人員有責任去警告可能受其病人危害的第三者。又如加拿大精神醫學會則建議,醫師在治療過程中任何時刻,如果認為病人有危險性或是有傷人之虞時,應告知病人為了保護病患及可能的受害者,將不再保密;但同時加拿大醫學會也肯定醫療記錄屬於機密文件,除非法律規定須告知第三者這類記錄中的資訊,否則必須得到病患授權才能公開其中訊息。雖然醫療記錄歸保管收集的醫師或醫療機構所有,但病人有權檢閱自己的紀錄、複製內含的資訊。對於醫療照顧提供者而言,必須要在善盡專業責任和採取適當防備措施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我國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必須對病患資料守密。我國醫療法第49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刑法第316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以,醫療人員有守密義務,如果違反這些義務,將會受到刑事制裁。此外,洩密行為也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因洩密即屬於侵害他人隱私,依民法第195條規定,洩密者必須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給予慰撫金。如果是儲存成電腦資料的病例,則受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逾越法令執掌必要範圍或蒐集目的之特定範圍,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而當屬於病人的資訊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重大利益時,如果經過權衡可認為守密將會造成公眾或第三者遭受更大損害時,醫療人員可以免除守密義務,將資訊提供給合法、適當的人員。醫療法與刑法對於守密的要求在於不得「無故洩漏」,只要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理由(如依法向醫療主管機關報告法定傳染病、經法院傳喚出庭作證),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則醫療人員揭示資訊並不屬於「無故洩漏」。然而由於在適用上仍有模糊空間,醫療人員必須審慎思考對於病人秘密資訊的揭示。如果能經由溝通說服病患同意揭露資訊,將可免於在法律上的複雜判斷過程。

延伸閱讀:Peter A. Singer著、蔡甫昌醫師 編譯:臨床生命倫理學。台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第八章。
Mill JS. On liberty. In: Robson JM, editor. 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vol 1. vol 18 of Robson JM, et al, editor, Collected work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77:223.
O Reg 856/93, s1(1)(10), as amended by O Reg 857/93, as amended by O Reg 115/94, made under the Medicine Act, 1991 SO 1991 c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