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醫師為病人保密,無公私場合之分

醫師為病人保密,無公私場合之分
文 / 許文德 【台灣法律網】

【不論媒體如何作業 醫師都不該洩露病歷】

拜 讀林靜芸醫師有關病人隱私權討論的說明(時論廣場 10月21日),本人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林醫師雖表示,「本人一向主張病人以及任何人的隱私皆應受保護」,但公然在電子媒體及自傳體的「雕琢人生」一書 中,暢談前總統李登輝夫人割除眼袋整容秘密的又是誰?林醫師以為大家都忘了嗎?

其次,林醫師表示,她因記者攝影機的紅燈已熄,遂以為沒 在錄影,才會在「聊天」的狀況下,繼續進行有關朱女士整容密史的談話,這樣的陳述如果屬實,莫非表示只要沒有攝影機,就可以任意洩漏病人的秘密?林醫師若 非誤解「隱私」及「洩漏病歷」的定義,就是患了國人常見的「私下搬弄是非,背後論人長短」的毛病,而無論出於何者,醫師將病人的隱私拿來當作聊天的題材, 不論是跟至親的父母、子女、配偶聊天,或是手上提著攝影機的媒體記者,都同樣觸犯洩漏病人隱私的大忌。

朱婉清女士雖是爭議性頗高的人 物,深夜離奇赴美更增加其可議性,但朱女士的整容病歷,卻絕對與這一切全然無關,她到底做過什麼手術,連檢察官也無權過問,林醫師卻將手術的次數、部位及 收費全盤在媒體披露,雖可滿足閱聽大眾的好奇心,也讓林醫師趁機出風頭兼免費廣告,但就醫師的職業道德或醫師法及醫療法而言,醫師都不該如此。

何 況,林醫師只為朱婉清整過「一次容」,卻對著鏡頭巨細靡遺地述說「朱婉清打過小針美容、割過雙眼皮、鼻子隆了無數次、還磨了骨頭」,並將施術的醫院逐一點 名,除了林醫師的診所,還包括「新光、國泰、忠孝、長庚等醫院」,並謂「只要這些醫院願意配合,一大堆病歷很容易就可以調出來」,言下之意,只要醫院願意 配合,朱女士的一切病歷就能任意曝光。

然而依據醫師法第23條「醫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及醫療法第49條「醫 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的規定,顯然不是「只要醫院願意配合」,醫師就可以讓病人的病歷任意曝光,林醫師明顯觸犯 上述兩法的規定,其中醫師法並無具體罰則,但醫療法第77條則訂有「違反醫療法49條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則,因此,台北市衛生局顯然應 對此一聳動的違規洩密行為有所行動,以正視聽並資警惕。

縱使衛生局不知此事或不願懲處,而讓林醫師省下一筆罰鍰,但不任意在背後論人長短與隱私,不正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更何況在法律及道義上都有責任為病人保密的醫師?林醫師的投書雖有所「說明」,但內容卻顯然與其作為悖離,而令人不得不懷疑其道歉的誠意。

轉自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88,&job_id=5453&article_category_id=299&article_id=5416